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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南方职业学院地址电话 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联系电话

2023-12-18 19:09:27 | 62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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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方职业学院在哪

广东南方职业学院地址在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五邑路683号


拓展知识:


广东南方职业学院成立于2009年,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人才培养质量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不断深化办学特色和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升办学实力和人才培养质量,以开拓创新精神,探索开创出多元化特色教育发展之路。2017年通过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2020年学校荣获“广东民办教育四十周年突出贡献机构”奖,戴初贤董事长荣获“广东民办教育四十周年突出贡献人物”奖。学院招生代码:14265。


学校坐落于粤港澳大湾区腹地江门市,校园环境优美、设施良好,南北两个校区占地面积1484亩,校舍建筑面积55.65万平方米,教学科研及辅助用房34.17万平方米,建有50多个设施完备的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校内设立智能系统与大数据研究中心、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广东省学生协同创新孵化中心、广东省机器人应用技术创新基地、众创空间等实践基地,教学设施齐备,教学科研设备总值超1.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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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联系电话

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电话: 0763-3936666


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地址: 广东 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蟠龙园 62教育网-


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各机构电话: 0763-3936066、3936888




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拓展阅读



2005年12月,学院被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授予“文明单位”称号。


2005年7月,学院被清远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清远市城市规划局评为“园林式单位”。


2006年12月,经广大市民投票评选,学院新校园首期工程被评为清远市民最喜爱的“十大民心工程”。


2007年12月,学院被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评为广东省文明单位。


2007年11月,学院被广东省总工会、 广东省职工职业道德建设领导小组评为第十届广东省职工道德建设先进单位。


2008年7月,学院被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安全厅联合授予“广东省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先进 学校 ”。


2012年,该院被清远市委、市政府评为扶贫开发“规划到人责任到户”工作优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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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方职业学院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南方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265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江门市五邑路683号

邮政编码:52904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 广东南方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广东省内:第三批B线、高职“3+证书”。其他省(区、市)按生源省(区、市)规定批次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3+证书”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东南方职业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广东南方职业学院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要求:

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美术类专业分档原则

美术类专业按文化分、术科分权重各占50%计算总分,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对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

在广东省,报考高校文科类、理科类第三批专科层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高校美术类各批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对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的认可程度。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文科类每生每年9900元、理科类每生每年10300元,美术类每生每年11500元。住宿费:8人间1100元/人/年、6人间1500元/人/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1、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表现出色,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按各系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进行评选。一等奖:3000元/人/学年,二等奖:1500元/人/学年,三等奖:500元/人/学年。

2、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国家助学金2000元/学年。

3、助贷措施:(1)帮助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贷款额度8000元/学年,用于当学年的学费或住宿费。(2)我院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逸豪酒店、丽宫酒店等二十几家企业共同建立勤工俭学岗位,学生可以利用课余、节假日时间参加工作。学院为了帮扶困难学生在校内设立了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联 系 人:蔡永立

监督电话:0750-3073883

传 真:0750-3073890

电子邮箱:jmcyL@163.com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 0750-3963333、3073886

传 真:0750-3072288

电子邮箱: GDNFXY@126.com

学校网址:

招生网址: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广东南方职业学院于3月18日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南方职业学院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东南方职业学院委托广东南方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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